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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 10:1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各院(系、部)中层党组织巡察实现全覆盖。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政治巡察定位,突出“四个落实”监督重点,聚焦被巡察党组织职责使命,从政治上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为建设工科主导、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职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党委办公室、纪委机关、组织部、巡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

(二)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对巡察报告、巡察成果运用和重点人重点问题等,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和处置要求;

(四)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对巡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置巡察办公室,为党委的工作部门及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一)向校党委及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校党委及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巡察工作方案、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工作开展,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整改,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推进巡察成果有效运用;

(四)组织巡察干部培训,对巡察组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六)对巡察组移交、归档的材料审核把关,做好巡察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校党委设立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和联络员,一般由5-9人组成,由领导小组根据每轮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员按分工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或党委巡察办公室请示报告;

(三)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撰写巡察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做好“立行立改”工作;

(六)负责对信访件进行分析研判、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七)按照要求整理相关巡察工作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和巡察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为各院(系、部)中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其他在岗处级干部)。

第九条 巡察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紧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聚焦“四个落实”,深入查找政治偏差,确保方向不偏、工作不虚,着力推动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巡察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履职尽责,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情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双一流”建设,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坚守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对课堂、讲座、教材、刊物、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落实宗教工作、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情况;用新发展理念谋划和引领发展,推动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确立的“一二三八十”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促进解决单位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监督检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落实和压力传导的情况;坚持从讲政治高度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情况;着力发现违规兼职取酬、滥发津补贴、违规使用“三公经费”、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问题的情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的情况;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潜心治学育人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监督检查执行民主集中制,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内部治理的情况;领导班子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将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的情况;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层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基层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落实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述职评议考核的情况;严格执行党员发展各项制度,注重在优秀教师特别是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的情况;执行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制度的情况,落实党务公开、院(系、部)务公开、重要工作和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情况;严把单位选人用人、干部履职、人才引育等工作政治关、程序关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及“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主题教育检视问题逐条整改的情况;有无报假账、“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条 坚持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相结合。常规巡察一般每年开展2轮,集中工作时间在2个月左右。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察或巡察“回头看”,巡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代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召开座谈会;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十)走访调研、深入了解重点问题、抽查核实等。

第十二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对巡察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准备。领导小组根据每轮巡察的实际情况确定巡察工作方案;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巡察办公室做好巡察前信息资料收集并组织巡察组全体成员进行巡察业务培训;巡察办公室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巡察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巡察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现场巡察。巡察组召开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见面沟通会、巡察工作动员会,通报巡察目的和任务;巡察组会同被巡察党组织,通过被巡察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告;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现场巡察时间一般为3个周左右,因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巡察撤点前巡察组组长可就面上问题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巡察汇报。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反映了解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可形成专题报告;形成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巡察组工作总结报告,交巡察办公室。

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就巡察报告和成果运用提出意见建议,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

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时听取领导小组的本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现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巡察组审核反馈意见新闻稿,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发布。

(五)材料移交。各巡察组按照要求对移交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统一移交巡察办公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巡察办公室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校纪委机关(同时移交巡察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领导干部情况汇总报告、校党委书记在听取本轮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时讲话、向被巡察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涉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核查情况等材料,移交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研究意见,巡察办公室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需要处理的其他问题。

(六)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学习传达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研究整改工作,自收到反馈意见起2个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巡察办公室;适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思问题根源,针对问题症结,主动认领责任,抓好整改落实;提交方案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公室,巡察组协助做好审核工作;被巡察党组织以适当形式公开发布整改进展情况。

(七)整改督查。校纪委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巡察办公室可采取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组织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巡察办公室自移交签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移交部门单位了解办理情况,3个月内未办结的,有关部门应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2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巡察办公室;巡察办公室建立成果运用清单管理台账,汇总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等,适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定期向常委会议报告。

(八)立卷归档。巡察组在巡察结束后1个周内,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移交巡察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巡察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对巡察干部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党委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二)巡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善于斗争。严禁泄露巡察工作秘密;严禁利用巡察工作之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与巡察无关的个人要求;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巡察干部,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纪律要求: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保证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被巡察党组织及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巡察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并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为巡察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巡察干部进行考核,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巡察方案、巡察重点、巡察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组务会记录在巡察工作结束时需交巡察办公室留存。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巡察办公室、巡察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公室要对本轮巡察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听取巡察组的工作意见建议,总结固化成果经验,促进学校巡察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建立校内巡察与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并把巡察监督同基层党组织自我监督、纪检专责监督、职能部门业务监督等协调起来,不断提升巡察监督综合效能。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情况和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东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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